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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录用笔试考务组织办法(试行)

人社部发〔2011〕134号
发文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时间:  2011年12月23日        浏览量: 5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录用笔试考务工作,保证公务员考试录用笔试工作的安全、公正,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考试录用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务,是指公务员考试录用公共科目笔试的命题管理、试卷管理、考试实施、试卷评阅、考务信息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考务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规范和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分工,负责制定笔试工作方案和考试大纲,指导或组织笔试试题命制工作,审定笔试试题及评阅标准,指导、监督考务实施工作等。

第五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的考试机构,承担笔试试题命制、试卷管理、考试组织实施、阅卷、维护考试秩序和安全等工作。

第二章  考试工作人员

第六条  考试要配备与所承担的考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考试工作人员。

第七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良好的思想品德,较高的业务素质,依法履行职责,遵守有关规定,保守工作秘密,忠于职守,认真负责。

第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执行考务工作时,有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和近姻亲关系等利害关系的情形,以及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应当予以回避。

第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章  命题管理

第十条  考试命题应当制定命题工作方案,明确命题目标,以及在试题征集、试题评审、组配试卷等方面的工作内容和责任。

第十一条  试题应符合考试的目的,按照考试大纲的要求命制。

第十二条  参加试题命制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组织人事管理方面的工作经验,了解并掌握人才测评技术,熟悉公务员录用制度和相关政策。

参加试题命制的人员须填写命题工作人员登记表,签订保密责任书,明确其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命题场所应符合保密工作条件要求,应有安全封闭的专门场所。命题应配备专用设备和资料,并由专人保管。

第四章  试卷管理

第十四条  试卷印制应在国家保密局或者省级保密局认定的保密材料印刷机构进行。

第十五条  试卷应按照统一的规格装封和配发。

第十六条  试卷传递、交接、保管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应有专人负责,并配备专门的车辆和设备。

使用完毕的试卷应保存半年以上,保存期满后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组织销毁。

第十七条  在试卷传递、交接、保管、分发过程中,考试机构发现试卷失密、泄密以及其他重大异常情况的,应尽快查清原因和失泄密范围,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立即向公务员主管部门和上一级考试机构报告。

第五章  考试实施

第十八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招考以省(区、市)为考区,各考区成立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考试机构负责人组成的考区领导小组。省级公务员招考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考区,成立考区领导小组。考区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管理本考区的考试实施及处理考试期间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招考考点一般在省会城市设置,必要时,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在较大城市设置。省级公务员招考考点在省会城市或地(市)级城市设置。必要时,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在人口较集中的城市设置。考点设置应按集中、择优原则,设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和人事考试定点机构。

第二十条  考试机构应制定笔试考试实施方案,明确考试组织任务、要求和责任。考试机构和考试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组织实施考试。

第二十一条  主考、监考、巡考、巡视等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监督报考者遵守考场规则。

第二十二条  因试卷印刷有误或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考试时间拖延或者需要重新考试的,按管理权限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和上一级考试机构批准后,可进行顺延或者重新组织考试。

第二十三条  遇有严重影响考试秩序的事件,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局面,并迅速报告公务员主管部门和上一级考试机构。

第二十四条  考试结束后,考试机构须按要求将考试情况书面报告公务员主管部门。

第六章  阅  卷

第二十五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成立阅卷工作领导小组,对阅卷进行指导、组织、监督。

第二十六条  阅卷应制定阅卷工作方案,明确阅卷原则、任务、阅卷人员组成及职责、阅卷方式、阅卷保障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  阅卷应建立严格的监督制度。

第二十八条  阅卷要按照规定的阅卷流程进行,阅卷场所及设备应符合阅卷工作要求。应由2名以上专人共同负责数据管理,保证阅卷软件安全。客观题应采用机器阅卷。主观题阅卷应实行双评制度。

第二十九条  主观题阅卷人员一般应为从事相近学科教学或科研工作三年以上的人员,具备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悉电脑操作,工作责任心强、作风过硬、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阅卷人员应严格遵守阅卷规定。

第三十条  阅卷工作领导小组应对考试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第三十一条  阅卷结束后,阅卷工作领导小组应向公务员主管部门提供完整准确的考试信息。

第三十二条  考试实施及阅卷过程有关纸质原始材料须保存半年以上,电子文件须保存3 年以上。涉及违纪违规行为的证明材料的保存时间应多于当事人受到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的年限,受到终身禁考的人的违纪违规证明材料,应当作为永久材料保存。

第七章  考务信息管理

第三十三条  考试机构对考生情况、考区(考点、考场)设置情况、考试实施情况,阅卷工作情况及结果等考务信息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考试机构要制定管理办法和工作纪律,保证考务信息的安全准确。

下级考试机构要及时向上级考试机构报告考务信息。

第三十五条  考务信息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省级以上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或泄露考务信息。

第八章  安全与保密

第三十六条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和考试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制度,保证考试组织实施各环节的安全保密。

第三十七条  试题、参考答案或评分标准、答卷等属于国家保密事项。密级划分如下:

绝密级:考试结束前的试题(含题库),参考答案或评分标准。

机密级:尚未进行考试的命题方案,已考完但未评阅的答卷。

秘密级:考试结束后的试题,参考答案或评分标准,已评阅完的答卷,尚未公布的考试成绩和合格标准,未公布的考务信息。

第三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参与考试工作的机构应签订安全保密协议,并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三十九条  考试保密事项发生失泄密等情况,考试机构应立即向公务员主管部门和上一级考试机构报告。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公务员招考的专业科目笔试考务工作,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内考试录用笔试考务实施细则,并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中央机关公务员考试录用笔试考务操作规程(考点考场设置、试卷管理、考试实施、违规违纪人员处理)

中央机关公务员考试录用笔试考务操作规程

(考点考场设置、试卷管理、考试实施、违规违纪人员处理)

考点考场设置

一、基本概念

考点考场设置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选择考点和考场,并按相关要求设置考点和考场的过程。

二、质量标准

(一)严格按照设置标准选择考点和考场。

(二)严格按照设置要求布置考点和考场。

三、操作说明

(一)考点设置标准

1.考点一般在省会城市(首府、直辖市)设置,必要时,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在较大城市设置。

2.考点选择应按择优原则,设在人事考试定点学校和高考定点学校。

3.考点设主考1名,副主考1-2名。主考由该考点的主要负责人或考试机构的管理人员担任。

4.考点须配设试卷保管、试卷收发、保卫、后勤、医务等工作人员及相关设施。应在显著位置张贴考场规则、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的有关规定、考场分布图、考场安排表(考场编号)、考试科目和考试时间安排表等有关内容。

5.有条件的考点应配备身份证鉴别仪、无线电信号扰断仪或金属探测仪等设备。

6.考试前,应当公布考点的法定地址、乘车参考路线等。考点入口处应有“××公务员考试××考点”明显标识,考点内主要道路和路口应设有醒目的指示标识。

(二)考场设置标准

1.考场要选择光线充足、通风良好、四周环境安静的教室。阶梯教室不得用作考场。考场内座位须单人、单桌排列,间距80厘米以上,桌子清空桌屉后放置,有条件的应倒放。考场入口处要标明考场号,便于考生核对入场。

2.每个标准考场安排30名或25名考生,考场内至少设2名监考人员,每10个考场至少设一名流动监考,监督监考人员的履职情况。监考和流动监考的性别应适当搭配。有条件的考点,每个考场应尽量设男女监考各一名。

3.有条件的考试机构应使用有监控设备的考场。

四、注意事项

(一)原则上,不同考试类别的考生应分开安排考点。

(二)严禁将不同考试类别的考生混排在同一考场内。

(三)考试前,公务员主管部门、考试机构应当与当地公安、无线电管理、消防、电力、保密等部门协调沟通,做好防火、防干扰、防泄密、防停电等准备工作。

(四)除特殊情况外,要设置标准考场;如有特殊原因,阶梯教室用作考场的,应隔行排列;设为多个考场的,每个考场均应按标准考场配备相关人员,严禁交叉管理。

试卷管理

一、基本概念

试卷管理是指考试机构从试卷的预订到试卷运送、交接、保管、分发、回收和销毁的全过程管理。

二、质量标准

(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试卷管理。

(二)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上报试卷预订单。

(三)严格执行试卷运送、交接、保管、分发、回收和销毁规则。

三、操作说明

(一)试卷预订

1.试卷袋装封统一采用30份或25份两种规格。

2.各地根据考点、考场设置情况,严格按照考试各科目实际报名确认的人数,预订各科目试卷袋数,不得多报多订。

3.认真核对试卷预订单中的各项内容,防止发生错报和漏报现象。

4.试卷预订单须经2人以上复核确认无误、分管领导审核后,上报人社部人事考试机构。

5.每个考点城市,不同考试类别只能有1个尾考场。

6.考前发现试卷预订和报名确认人数不符的,应立即调整并报人社部人事考试机构。

7.每个考点配发1袋备用试卷。无特殊情况,不得启封备用试卷。确需启封的,应报经人社部人事考试机构同意,由考点主考(副主考)和人社系统工作人员签字后启封。备用试卷(包括启用的和未启用的)须保存在省级考试机构。

(二)试卷运送

1.试卷必须由2人以上专人(不含驾驶员)押运。押运途中,不得携带无关人员,严禁搭载无关物品,押卷人和卷车不得兼顾办理其他事项。

2.利用火车运送试卷的,只能乘坐独立包厢或专用车厢;利用飞机运送试卷的,必须随身携带,不得托运。专车押运的,车辆应当具有封闭、监控设施。

3.有条件的考试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的试卷运送车辆,不得使用出租车或其他社会车辆运送试卷。

4.建立试卷押运途中安全零报告制度。

(三)试卷交接

1.试卷接收方须向试卷交出方提供介绍信和身份证,且接卷人必须是上报信息里的接卷人员,经确认无误后进行交接。

2.交接地点须在人社部人事考试机构确认的地点进行,试卷交接双方均不得少于两人。

3.试卷交接时,应由交方、接方和监督方三方对各科目试卷(及答题卡)袋数量进行认真清点核对,并对包装和密封情况进行检查,合格并确认存放安全后由三方在试卷交接单上签字。

4.试卷交接时,如发现试卷种类、数量有误,包装、密封破损或更换过密封签,应立即逐级上报,同时做好记录,迅速查明原因。

(四)试卷保管

1.试卷接收后应立即存入试卷库。试卷库必须具备严密的防火、防盗、防潮设施和完好的实时电子监控装置。

2.应建立试卷存放期间值班制度。试卷存放期间须有2名以上专人昼夜值班,并做好试卷保管情况记录,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试卷存放场地。严禁将考试试卷(及有答题信息的答题卡)在考点隔夜保存。

3.除特殊情况外,考试前考区保管试卷的时间不得超过3天;考试结束后,考区保管含考生答题信息的答题卡等有关考试材料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五)试卷分发、回收及销毁

1.除特殊情况外,考区应在考试开始前2小时将试卷分发到考点,考点应在考试开始前40分钟将所考科目试卷分发给监考人员。

2.考试结束后,就地清验试卷、答题卡的数量,检查考场记录、袋装等有关事项和程序是否完整、正确,并经主考(或核验人员)核准后,方可密封。

3.除特殊情况外,考点于考试结束当天将全部试卷、答题卡及草稿纸等有关材料交考区存放。

4.考区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将含有考生答题信息的答题卡等有关考试材料运送到阅卷点存放。

5.除特殊情况外,考区将试卷和不含考生答题信息的所有考试材料由考区集中封存,考试结束6个月后监督销毁。

6.负责阅卷的单位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对答题卡等有关考试材料集中保管,考试结束6个月后监督销毁。

四、注意事项

(一)试卷管理各环节必须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与。严禁临时工等非正式工作人员负责试卷押运、交接、保管、拆封和分发等工作。

(二)所有人员不得对试卷(试题)进行摘抄、拍摄、复制,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等有关考试材料携带出考场。

(三)接卷人和交接地点必须是上报信息里的接卷人和交接地点,身份证号码与所报信息中的身份证号码必须完全一致。

(四)试卷在押运、交接、保管、拆封、分发过程中,发现试卷失密、泄密以及其他重大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向人社部人事考试机构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扩散,尽快查清原因和失密范围,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等候处理意见。

(五)销毁试卷须由专人在指定地点对试卷进行集中销毁,并做好记录。

五、操作流程图

考试实施

一、基本概念

考试实施是指考试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间和要求组织考试工作的过程。

二、质量标准

(一)制定总体方案和应急预案,严格工作程序,规范考试操作,明确人员职责,保证考试安全、有序顺利实施。

(二)严格执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26号)等有关规定,对违纪违规行为信息的记录要清晰准确,并视情况进行处理。

三、操作说明

(一)考试实施要求

1.监考工作由各地考试机构统一安排,应选派作风正派、坚持原则、遵守组织纪律,并有一定监考经验的人员实施监考。

2.监考人员监考前须接受培训,掌握有关考试工作的纪律和规定,掌握考试实施基本程序、考场规则、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的有关规定,掌握试卷及答题卡整理、装订和密封等方法。未经培训的不得上岗。监考人员的分派应采取随机方式。

3.监考人员应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确保考场秩序井然有序。

4.主考人员应按照考务实施方案要求负责所在考点考试的全面工作,副主考协助主考工作。

5.巡考人员负责对所巡视地区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工作人员执行纪律情况以及考场布置、试卷保管、交接、保密和考试实施等环节进行检查。

6.主考、监考、巡考人员必须遵守考试的各项工作纪律和要求,熟悉考试的相关政策、规定和要求,政治可靠、品德良好、作风过硬、责任心强、执行规定严格、身体健康,符合公务员录用考试回避的有关要求。

7.考试期间,主考、监考、巡考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佩戴考试机构统一制发或指定的工作证。

8.考点或考场客观环境发生变化,需要推延考试或启用副题重新组织考试的,须报人社部人事考试机构,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相应顺延或启用,但延长的考试时间一般不应超过30分钟。

9.启用副题重新考试的组织管理等工作均依照本次考试考务文件相应要求执行,考试时间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10.考试实施过程中,如遇试卷失泄密、群体性舞弊、数据丢失、发生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迅速报人社部人事考试机构。

11.为保障考试安全与秩序,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必要时各地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组织、实施考试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保守考试秘密的需要,对有关人员的相应行为作必要限制。

(2)封闭相关考试场所,制止无关人员进入。

(3)查验考生的身份证等证件材料,检查考生携带物品,必要时使用安全监测设备或者以适当方式,对考生实行检查。

(4)暂扣考生违反规定携带的用于或者可能用于作弊的设备、工具、材料等物品。

(5)在考试场所内设置、使用视频监控、无线电探测等电子设备,在必要范围内,对无线通讯进行干扰或屏蔽。

(6)制止和处理考生违反考试纪律、考场规则的行为,必要时可终止考生继续参加考试。

(7)在考试的客观环境受到外界干扰时,应积极采取措施,及时予以排除或减少干扰,并根据公平、公正原则,对受影响的考生给予适当、相应的补救。

(8)对故意干扰、破坏考试的人员,移交公安、司法等部门处理。

12.考试结束后,考试机构须按要求将考试情况报人社部人事考试机构。

(二)人员职责

1.主考、副主考工作职责具体包括:

(1)落实各项考务工作制度,明确考点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

(2)负责考前监考培训工作,审核监考人员资格,组织抽签确定各考场监考人员,督促监考人员执行考试纪律。

(3)主持接收、发送试卷,检查试卷保管、考场布置和考前准备等情况。

(4)掌握考试时间,发出考试预备、开始和结束的命令。

(5)对违反纪律的监考人员及考点工作人员进行撤换,并提出处理意见。按有关规定处理违纪违规考生及相关人员。对考试期间发生的难以处理的问题,及时记录并上报。遇到严重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作弊事件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6)批准调剂或替换缺损、错装或有质量问题等情况的试卷、答题卡,并与考场监考人员同时在考场情况记录单上注明原因、签字。

(7)负责本考点备用试卷的管理。

(8)督促检查监考人员做好试卷装封、回收工作,防止错装、漏装试卷,检查无误后,批准密封。

(9)负责本考点的安全保卫工作。

(10)负责本考点的考试情况报告工作。要按规定时间和程序报告考试人数、参考率以及考试异常情况。

(11)按照权限处理考试期间发生的其他问题。遇有重大特殊情况,及时向考区负责人报告。

2.监考人员主要职责包括:

(1)在考点主考的领导下,主持本考场的考试,维护考场秩序,严格执行考试实施基本程序,如实记录考试情况,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2)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宣读《考场规则》和《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六、七、八条。

(3)检查考生身份证件、准考证及规定的其他证件或材料,督促考生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等,并进行核对,发现填涂错误,应要求其改正。

(4)监督考生按规定答卷,制止违纪舞弊行为,并按《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5)发现和报告考试异常情况。

(6)制止与本考场考试无关人员进入考场。

(7)管理本考场考试材料(试卷等)。

(8)遵守监考纪律,不擅离职守,不吸烟,不打瞌睡,不阅读书报,不聊天,不抄题、不做题、不念题、不暗示考生答题,不得擅自提前或拖延考试时间,不得从事与监考无关的任何事情。

(9)考试期间,不得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不得以任何理由把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或传出考场。

(10)考前、考后检查、清理考场。

3.巡考人员重点检查以下情况:

(1)考试工作人员执行考试纪律情况,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发现监考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监考不严、工作不负责任,应当场批评指正。对违反考试纪律情节严重的,应提请主考处理,并有权向上级主管机关反映情况。

(2)巡视中,如发现考生替考、作弊等违纪情况应当场制止,并通知监考人员如实记录。

(3)当主考对考试中发生的问题处理不当时,巡考人员可以向人社部人事考试机构和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或建议。

(4)考试结束后,听取考生、监考人员对考试组织管理、考场纪律,以及试题质量等方面的意见和反映。

(5)将巡视情况和巡视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人社部人事考试机构和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报告。

(三)考场规则

1.在考试开始前30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面上。

2.开始考试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3.考生应严格按照规定携带文具,开考后考生不得传递任何物品。

4.除规定可携带的文具以外,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他设备带至座位。已带入考场的要按监考人员的要求切断电源并放在指定位置。凡发现将上述各种设备带至座位,一律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5.试卷发放后,考生必须首先在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用黑色的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准确填写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用2b铅笔在准考证号对应位置填涂,不得做其他标记;听统一铃声开始答题,否则,按违纪处理。

6.考生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7.考生应严格按照试卷中的答题须知作答,未按要求作答的,按零分处理。

8.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不得窥视他人试卷、答题卡及其他答题材料,或为他人窥视提供便利。严禁抄袭。

9.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考生交卷时应将试卷、答题卡分别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清点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10.考生应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报复工作人员者,按有关纪律和规定处理。

四、注意事项

(一)试卷清点无误后,方可请考生离开考场;

(二)答题卡和试卷封装要分别进行,确保准确;

(三)做好考试实施的应急处理。

五、操作流程图

违规违纪人员处理

一、基本概念

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是认真做好考场记录、考场情况说明等违纪违规行为信息记录,并根据违纪违规行为信息记录和雷同甄别结果等对考试过程中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过程。

二、质量标准

(一)严格考试实施程序,准确记录违纪及异常情况。

(二)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26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对违纪违规人员处理做到事实清楚、证据明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三、操作说明

(一)宣传工作

1.报名确认时,须设置《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及相关考务规定的阅读环节,并签订诚信承诺书;

2.考点应进行相应的宣传,以条幅和宣传板的方式;

3.考场内应提示考生遵守考场规则等。

(二)违纪违规行为信息记录及相关处理

监考老师应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单上的所有内容,确保填写完整、准确,对于考场内的异常及违纪情况,描述客观、准确,并向主考报告,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1.关于手机使用

(1)手机使用

①携带身上并开机;

②未放在指定位置上,手机铃音响、闹铃响或手机振动;

③携带手机当作钟表或其他功能使用;

④拿出手机看、接收或发送信息等;

⑤拿出手机并开机;

⑥其他监考人员明确记录为“使用”或事后核实为使用的。

(2)手机末使用

除“手机使用”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考生坐错考场

(1)考试前期,考生主动提出走错了考场,经主考同意继续考试的,应作记录,不作违纪处理;

(2)考试期间,由监考人员发现坐错考场,继续原地参加考试的,按坐错考场记录;

(3)阅卷期间发现考生坐错考场,经查属于替考的,按替考记录;不属于替考且没有书面说明的,按坐错考场记录。

3.关于《办法》第六条中“经警告”和“事后发现”的理解

(1)凡考场记录单记录有“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的,按违纪认定;记录有“警告”但未记录有“改正”或“仍不改正”的,不作违纪认定;

(2)凡考场记录单中未记录有“警告”的,均按事后发现进行认定。

4.关于雷同试卷的有关记录

(1)同考场打小抄。

(2)跨考场两两作弊。

(3)集团作弊。

(三)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阅卷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违纪违规行为信息记录及各地的其他说明,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及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作出违纪认定和处理。有异议的考生可将陈述材料寄至人社部人事考试机构,待复核工作结束后,由人社部人事考试机构给予答复。在此期间,各地做好考生的解释说明工作,并配合人社部人事考试机构开展复核工作。

四、注意事项

对违纪违规处理有异议的考生,各地在确定处理无误的前提下,要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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